毒性鑒定
暴露染毒實驗原則的選擇,要遵從實驗真實性,即需要模擬人體實際可能接觸情況;新的物質必須鑒定以保證更科學**的應用。對于需要鑒定毒性的化學物質,暴露染毒實驗的選擇應當根據化學品的理化特性,特別是通過對其化學結構與活性關系進行初步分析,并盡量了解其使用范圍、生產或使用過程、人體接觸情況和現有文獻資料,根據具體情況選擇系統的或補充的毒性實驗。在化學品毒性鑒定過程中,根據各階段的實驗結果,有針對性地取舍進一步實驗的項目和觀察指標,以完善對該化學品所做出的毒性鑒定資料的科學性和可靠性。為此,我們應堅持毒性鑒定暴露染毒實驗原則的選擇。
一、暴露染毒途徑模擬事實發生原則:
1、受試樣品的染毒途徑應與人體可能接觸的途徑一致,對人體有可能通過呼吸道、皮膚和消化道三種途徑接觸的化學品,應進行吸入、經皮和經口三種染毒途徑的各項實驗;常溫下呈氣態的化學品一般不進行經口染毒途徑的各項實驗;20℃蒸氣壓≤1×10-2 Pa的非粉末狀化學品一般不需進行
吸入染毒途徑的各項實驗。
2、對有可能與皮膚或眼睛接觸的化學品,應進行皮膚或眼刺激性實驗;如化學品的pH≤2或≥11,則不必進行皮膚和粘膜的刺激實驗,并認為其對皮膚和眼有腐蝕作用。
3、對有可能與皮膚反復接觸的化學品,應進行皮膚致敏實驗;經皮毒性屬高毒以及對皮膚有腐蝕作用的化學品則不進行皮膚致敏實驗。
二、新品必鑒原則:
1、我國開創或根據國內外文獻報道**生產的化學品,原則上需進行4個階段的毒理學實驗。首先必須做急性毒性實驗、亞急性毒性實驗、亞慢性毒性實驗、三項致突變實驗(包括基因水平和染色體水平的體外、體內實驗)、致畸實驗和繁殖實驗。根據實驗結果,判斷是否需繼續做其它實驗項目。
2、引進國外的生產技術,生產國外已登記生產和批準應用的化學品,如國內的生產單位能證明所生產化學品的理化性質、純度、主要雜質成分及含量均與國外同類化學品一致時,可先進行**階段和兩項致突變實驗(包括基因水平和染色體水平兩種類型的實驗)。如實驗結果與國外同類化學品一致,可不繼續進行第三階段和第四階段實驗。
3、與國內已獲批準生產的化學品屬同類化學品的,如國內的生產單位能證明所生產化學品的理化性質、純度、主要雜質成分及含量均與國內同類化學品一致時,可先進行急性毒性實驗和一項致突變實驗。如實驗結果與國內同類化學品一致,可不繼續進行實驗。
4、凡將兩種以上的化學品混配成新的制劑時,除必須按相應要求對其成分分別進行實驗外,還應進行急性聯合毒性實驗,如有明顯的協同作用,則根據具體情況對該制劑進行必要的其它毒性實驗。
三、致突變實驗的選擇原則:
1、進行3項致突變實驗的化學品,如2項或3項實驗結果為陽性,應進行致癌實驗。如僅1項實驗結果為陽性,應增做另一項同類型的致突變實驗,如結果仍為陽性,應進行致癌實驗;如結果為陰性,可不繼續進行實驗。如3項結果均為陰性,可不繼續進行實驗。
2、進行2項致突變實驗的化學品,如2項實驗結果為陽性,應進行第三階段和第四階段的相應實驗。如僅1項實驗結果為陽性,應增做另一項同類型的致突變實驗。如結果仍為陽性,應進行第三階段和第四階段的相應實驗;如結果為陰性,可不繼續進行實驗。如2項結果均為陰性,可不繼續進行實驗。
3、進行1項致突變實驗的化學品,如實驗結果為陽性,應增做另一項同類型的致突變實驗。如結果仍為陽性,應進行第三階段和第四階段的相應實驗。如結果為陰性,可不繼續進行實驗。